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9113号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1
f《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01
土地
011
生产用地
0111工业生产用地:生产车间用地、矿山用地、其他工业生产用地
0112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0119其他生产用地:盐田用地、其他未予分类的生产用地
012
交通邮电用地:铁路交通用地、公路交通用地、水运交通用地、民航交通用地、邮电用地、其他交通邮电用地
013
办公及业务用地
0131行政机关办公用地
0132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地
0133社会团体办公及业务用地
0139其他办公及业务用地
01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141供应设施用地
014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0143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014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15
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0151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职工及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其他居住用地
015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153社会福利用地
0159其他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016
科学研究用地
0161科研试验基地
0162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