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十八项核心制度
第1项首诊负责制度
(一)患者首次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医师要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断为非本科疾病,及时转至其他科室诊疗。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三)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参加会诊。
(四)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要按时会诊,认真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形成书面会诊意见交申请科室医师。
(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主管院长或医务科、总值班协调解决。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经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风险及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知情告知和妥善安排。
(九)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第2项三级查房制度
f(一)三级医师是指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经治医师。
(二)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固定时间,对急、危、重、新入院患者,必要时随时查房。
查房内容: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危重患者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查房工作。
(三)主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2次,新入院患者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对急、危、重、新入院患者,必要时随时查房。
查房内容:对所管的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