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制度
一、本医疗机构制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的范围: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专(兼)职人员对所有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医护人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本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实践报告表》,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四、医疗机构如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五、发现非本医疗机构所引起的可以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有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专(兼)职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调剂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已调配出去的部分药品由不良反应专(兼)职人员发文要求顾客退回,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方法处理。
八、医疗机构应经常对单位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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