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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贯彻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52015)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等。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补偿工作。抽水蓄能电站的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辅助服务运行考核及结算。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要求完成
f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风力发电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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