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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三)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分级分档确定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陪餐人数(一)商务和外事招待,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二)其他公务招待,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业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招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招待清单的业务招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用车和住宿第十三条招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第十四条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五条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
f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非常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
外事招待按公司相关外事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其他公务招待安排住宿时,应当严格执行受招待单位相关规定。
第五章赠送纪念品第十七条因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赠送纪念品时,非常重要的招待对象,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重要的招待对象,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严禁赠送纪念品。第十八条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六章规范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根据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招待用餐、用车和住宿、赠送纪念品等业务招待活动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所在地、所在国国情开展业务招待活动。
f第二十二条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其他公务招待不得超标准招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二十三条业务招待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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