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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0【实施日期】2000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省长蒋祝平2000年8月10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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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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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省劳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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