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合政办〔2009〕3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导要点》、等三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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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
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14、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安徽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办〔2009〕号)《合29、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我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
办、教育部门办和非教育部门办的所有中小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对象,是指全市各级各
类中小学的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学校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为重点设防类建筑。2
f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省级政府统一组织,
市本级、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实行项目统筹管理,统筹实施排查鉴定,制订“工程”规划,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奖惩和问责制度。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
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一)市政府结合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区、开发区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保证辖区内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全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