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AQBZ00012010
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
(试行)
20100528发布
20100601试行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f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对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单位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根据安标字201015号文件发布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九个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管理要求。本规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各环节及取得安全标志后变更、监督管理等涉及的相关工作。2术语、定义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则。21主要零(元)部件决定产品主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22安全关联部件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23安标配套件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24安标关键部件
f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部件。3基本要求31主要零(元)部件分类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可划分为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配套件(B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及上述三者之外的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类)。32基本要求(1)生产单位应对产品全部主要零(元)部件实行受控管理,确保产品整体的安全性能。、(2)在生产单位受控管理的基础上,将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配套件(B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纳入安标受控管理。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配套件(B类)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3未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已纳入国家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主要零(元)部件,应取得相应的认证。34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生产单位不应随意改变主要零(元)部件的配置。确需变更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变更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部件的,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变更技术审查或必要时的产品检验、现场评审后,方可变更;(2)变更安标配套件(B类)部件的,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且确保产品整体匹配;(3)变更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类)部件的,应按照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4.首次申办管理.
f41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生产单位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中涉及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