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为什么?(10分)(1)3辆汽车的性质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理由: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句话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上,如果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上,法院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帮手”,这对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极为不公。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即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有不合法情况,也不能得出行政机关行为正确的结论。所以,行政诉讼主要是审行政机关,而不是审相对人。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任务,法院不必也无权“帮忙”。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行政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中的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的权力,律师也没有)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答:需要承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