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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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3日09时21分 r
来源:公安部网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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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r
第 119 号r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r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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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r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r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r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r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r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r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r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r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