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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13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1213【实施日期】201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336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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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三)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五)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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