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还明确了业务环境的具体事项。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清算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四、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第六条承接清算条件《清算准则》第五条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受托清算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委托鉴证的清算项目,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不具备清算条件的项目不属于鉴证范围;二是税务师事务所不受理不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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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对《清算准则》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