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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试行)
本制度阐明了票据管理的内容、方法及违反处罚,适用本企业的票据管理。
一、管理内容和方法
(一)本规定所称的票据是指在税务局取得的各种税务专用发票在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一般收款收据、银行票据及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
(二)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本企业票据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回收、上缴、核销和保管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票据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不清不得离职。
(三)票据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设置票据领购登记账薄,规范票据领用登账方法,妥善保管各种票据和缴销凭证。
(四)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所需票据都应从财务部门领取并相应建立适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票据签领、核销制度。使用整本票据时,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如发现有缺联、缺号的票据,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退回原发放部门处理。
(五)开具票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在填写票据时,字迹应工整清晰,如填写出现错误时,不能涂改、挖补,应将此联全部作废。已作废票据全部联次应完整保留,不能拆页撕毁。
(六)不得擅自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各票据未经发放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七)每本票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票据封面填写这本票据
f所开具的总金额,票据起止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交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集中在下次领购票据时送原发放部门查验审核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八)应按各票据管理机关的票据管理规定有效保管票据。已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和在财政部门领取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税务和财政部门查验、审核同意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程序进行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九)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时,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不许擅自破坏、改动、拆卸税控系统和超越权限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十)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各部门发票移交实行签收制度,明确责任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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