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要点解读
一、规则出台背景自从2008年上半年《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加上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案件增长的势头进一步加剧。就我县而言2008年全年受理案件200件(集体争议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703涉及劳动者人数968人,如果跟法院一人一案,一庭一法官一书记员相比,我们处理的案件就是1936件。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则能够配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更好地指导当前的争议处理工作。这意味着,随着规则的深入实施,像目前有的地区仲裁机构案件积压超半年以上的状况有望得到改观。泰蓝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可以说是最初的渊源”。除此之外,还有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一同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
f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劳动争议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普通老百姓的话说,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就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即劳动者的义务是做工,而权利仅仅是挣钱而已。而人事关系则被认为是一种身份,这种取向无疑难以保证“公正、公平的对待案件与案件当事人”。事实上,多年以来,很多学者一直呼吁,应该打破身份限制,将人事争议并入劳动争议,实现劳动力身份的统一平等。
大部制改革的“衍生物”从未来趋势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也需要一个统一的纠纷裁决机构。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原来的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的整合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既然以后都统一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两套处理机构,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
f合并是一个趋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