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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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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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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