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规范和风险控制。
第三条本公司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能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中的账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管理部门为资金计划部财务核算与绩效评估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风险监控的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投资的范围仅限于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基金券、可流通的债券。增加投资范围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投资计划和投资决策
第六条证券投资部指定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根据《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第七条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投资研究报告应明确证券投资的依据和理由至少应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以及公司发展预测分析。
投资建议书至少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组合、投资品种、单个品种的持股数量、股票与现金的比例、投资时间、买入价位、目标价位、止损点和预期收益等。
第八条投资小组执行单个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形成投资计划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决策决策意见应在一个工作
f日内上报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的最高投资决策权力机构。其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证券投资原则并对证券投资部提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第九条投资小组以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投资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投资计划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即正式立项并进
入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人事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而导致原投资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投资小组随时可根据新的情况提出修正意见形成投资修正意见报告。修正意见报告的报批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完成后投资小组应在项目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风险管理部也应在同时间内完成风险监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