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独立法人茧站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茧站的公司制收烘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3、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GSBW40001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标准,烘茧操作技术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购、检验等各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4、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5、具有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烘茧灶或烘茧机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6、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茧站在其收购区域和烘茧能力覆盖范围内设立非独立的收购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收烘站(点)布局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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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相适应的收购、检验场地,每个收购点不低于30平方米。3、具有鲜茧收购、检验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和装运鲜茧的周转工具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4、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鼓励鲜茧收购经营者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有利于提高茧质与效率的烘茧设备。第八条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二)新设立鲜茧收购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增加鲜茧收购经营范围,或企业法人增设鲜茧收购业务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和有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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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份证明;(四)茧站(点)场地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收购检验与烘茧设备、装运工具配置的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