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及其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落实,我局收集了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出台的灾后恢复重建扶持政策措施相关文件104项(详见附件2:《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并初步整理成《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详见附件1),共十类84条。请各地旅游局、旅游企业认真研究,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我省旅游产业恢复振兴。
附件1: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附件2: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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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
一、财政政策(一)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国发〔2008〕21号)(二)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川府发〔2008〕20号)(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特别是受灾贫困地区倾斜。(国发〔2008〕31号)二、税收政策(四)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国发〔2008〕21号)(五)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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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六)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七)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八)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