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
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
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几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
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一般性盗窃和抢劫;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相关条款
一、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
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f(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