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
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
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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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作和休息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条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
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
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
为:
。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
第十条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甲方支
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
。
第十一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
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
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
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作残、
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
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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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四条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四章的
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
在双方当事人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
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
手续。
第十七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
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
理工作交接。
八、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的“√”)
(一)见插入的活页
(二)无
九、其他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履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