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律师事务所应按在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律师事务所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五、有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本科目下分别对人民币和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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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账”进行明细核算。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在按外币登记有关外币账户的同时,必须将外币金额折
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外币业务的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时,应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也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率将其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并将外币账户余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人民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本期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1012号科目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律师事务所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21号科目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应向接受劳务和法律服务单位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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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业务收入,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