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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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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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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内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及在省外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会计科目。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现有会计科目编号。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会计科目编号可一并填写,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财税管理部门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其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不作要求。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遵循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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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3)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月度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出。律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律师事务所向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和附注应加盖公章、负责人名章及主管会计名章。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清算业务,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离、撤销和转制。(1)律师事务所的合并,除应办理机构、人员的合并外,还应同时办理银行账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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