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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与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2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代章)2014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f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医师诊疗行为,切实保
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医师诚信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服务医师,是指为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遵循依法合理、诚实守
信、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原则,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信管理工作。自治区医保监控机构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全区医保服务医师诊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并负责全区医保服务医师数据平台搭建和系统运行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保服务医师诚
f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医保服务医师进行协议管理、信息登记以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和年度诚信测评。卫生计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工作。第二章协议管理
第五条
医保服务医师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掌握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三项目录,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二)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具大处方;(三)按医疗文书书写规定,做好参保人员处方、病历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文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四)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不推诿拒收参保病人,不以各种理由提前或延迟参保病人出院;(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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