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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十一条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十二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十二条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三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突十三条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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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十四条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十五条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十六条第十六条在生产经营单位评审的基础上,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十七条第十七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签字,并附有参加评审人员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中必须配齐应急预案中所涉及的主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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