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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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