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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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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巡察员及审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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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二十四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二十六条投资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二十七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投资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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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九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条投资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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