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公司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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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条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公司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均需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批。第二十一条妥善保管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司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第二十三条保证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书面说明并索要批复,否则视为已完全接受执行。第八章探亲假管理第二十四条如有特殊情况外派人员需要离开派驻公司的,一律书面向公司行政人事部请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开;第二十五条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予以正常发放。第二十六条外派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外派员工,按派驻公司相关的考勤制度执行绩效考核等相关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公司行政人事部。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单位的外派协议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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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条本制度于年月日起开始执行。公司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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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篇三:外派人员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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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