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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第16条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落实检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监督检查矿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未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运行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5条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6条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7条不能有效制止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第28条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0条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
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
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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