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存、私自借与他人;
面材料、磁介质等作妥善保管,不得私
不得私自复制并带出工作场所,若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带出。乙方不得以国际互联网络方式上传、下载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放进乙方可以控制的电子邮箱内;不得泄露或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f第八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自己知悉或掌握的甲方商业、技术秘密向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泄露、
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用来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利用和计划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九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1.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2.进行公开的成果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3.利用公共传媒进修宣传、发文、接受采访等活动;4.进行业务洽谈、业务往来等活动;5.进行私人活动。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出于甲方的整体利益或者特殊利益的考虑,不得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对于是否取得该特别授权,由乙方举证。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2.非因职务或者分工关系或者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而故意接触或者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3.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者以前两项
f手段获取的乙方的商业秘密。4.乙方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仍应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1将其职务成果或者甲方的经营信息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给他人使用;2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合法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3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第十一条.若甲方能够证明乙方或者其他侵权嫌疑人所使用的信息与甲方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而乙方或者其他侵权嫌疑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取得或者合法使用的,可以推定其侵权行为成立。第十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各阶段的成果必须及时全部提交给甲方,其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如该成果取得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乙方享有该成果的署名权;甲方转让该项成果时,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奖励;乙方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将其掌握的涉及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资料及时全部交给甲方,不得遗失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