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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前期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组)等,称为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产品环境友好性能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涉及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合理性、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论证,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五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外投资、国内并购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油气管道建设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第七条区域油气田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清洁生产分析;(二)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三)环境风险评价。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有国家颁发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单位)进行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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