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立法与司法的差异性:法官视角下的新刑事一体化“前沿论坛”讲座第四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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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在对待犯罪的问题上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性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各自的研究、判断问题的立场和视角的不同。司法实践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性,通过比较他们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更多属于司法本身某些特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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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比较的立场上,就犯罪的判定问题而言,它们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差异性。大家知道,在大学进行专业学习和训练时,我们更主要的是从理论和立法规范的层面上去研究和理解犯罪的界定及法律界限。比如我本人从理论界到实践部门工作这么些年,同样仍然在研究和思考着犯罪方面的问题,也发现研究视角的某些微妙变化和考虑问题思路的拓展。比如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时,尤其是遇到研究犯罪人该不该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我发现,司法角度的研究决不仅仅是限于法律规范层面问题的探讨,它需要在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综合分析考虑很多因素,在综合考虑平衡多方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最终决断。有时,我甚至产生这样一种强烈的感受,在讨论个案的具体处理方案时,原则的法律仅仅提供了价值选择的方向,起着一种导向定位的作用,而影响具体裁决做出的决定性因素,除非有刚性法律的明文规定,更多的会取决于司法的经验和对各种影响性因素的准确把握及价值权衡倾向。所以,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我们发现,立法和司法存在着值得我们关注的某些差异性,而这些差异性也恰好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某些特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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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之一:静态的立法,动态的司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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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静态的立法到动态的司法过程中,其判断犯罪问题的角度就有所不同的,作为一种动态的司法,在司法的过程中要权衡各种现实的社会利益,平衡好各种社会关系,防止出现失衡状态,避免形成新的社会冲突。所以,我在专门设计了一个主题,请我们法院院长专门给大家讲一讲司法过程中的利益权衡问题。为什么要权衡各种利益呢?因为司法本身就是一种通过公共权力的动态运行去推动社会利益平衡的过程,有的甚至就是要使已经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直接得以恢复,重建以往和谐的社会秩序。所以,当静态的立法转化为一种司法活动时,动态的司法活动所要考量的因素就要丰富而复杂的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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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法理的研究而言,理论上研究法律问题时,主要注重的是它在理论逻辑上的某种自恰,就是看法律自身是不是符合逻辑,是不是能够自圆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