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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关于印发发文文号:财会2011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1146编辑时间:2011418实施时间:201146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139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财会字〔1998〕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于《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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