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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劳动也谈不上什么劳动保障体制。他们的劳动往往是超时的。从社会救济方面看,农民工遇到困难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济,很多时候他们也只有自己把苦水咽到肚子里。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也存在歧视,现在农民工进城打工一般都把自己的孩子带到城市里来。但这些孩子的教育环境相当的差,还有一些学校甚至不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不然就是收取过高的费用。所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
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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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2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3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二)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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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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