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胁迫。因为只有实施暴力胁迫,才能达到使被害人恐惧而将其财物取走
f的效果,其他非暴力的手段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放弃反抗。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也为抢劫罪的胁迫手段仪限于暴力胁迫提供了佐证。关于强奸罪的胁迫,其既可以是暴力胁迫,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被迫与之发生性交,同时,也可以是非暴力的胁迫相威胁,使妇女惧怕其后果而不敢反抗,被迫与之发生性交。可见,强奸罪胁迫的内容要比抢劫罪广。抢劫罪胁迫的内容只限定为暴力胁迫,而强奸罪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非暴力胁迫。.胁迫手段的形式不同。一定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形式表达出来,暴力和非暴力的胁迫手段必然有其具体的表达形式。由二罪的内容不同决定,二罪的表达形式是有区别的。抢劫罪胁迫的形式很多,有的是语青,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相较之下强奸罪的胁迫形式更要丰富得多,因为强奸的胁迫不光有暴力的胁迫,还有非暴力的胁迫,比方说,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揭发别人的隐私的胁迫。但是抢劫罪就不可以,因为如果以揭发隐私为胁迫手段,那么定性就不应该是抢劫了而变成了敲诈勒索罪。.胁迫手段的时空不同。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当面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有暴力的内容,也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本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与抢劫罪的胁迫手段不同,比如说被害妇女如若不从,犯罪行为人就用以后要揭发她的隐私、杀害她的儿女等相威胁,这些可以与后面的奸淫行为在时空上相对分离,不必当场做出,只要做出了胁迫且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芙系就构成强奸;而抢劫的胁迫手段和夺取财物是不能分离的,如果在时空上分离了就要影响定性,即抢劫的胁迫必须当场做出。三其他手段的区别抢劫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