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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21号:明确三项财产税问题
2011171440齐洪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
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
关于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适用问题,业界人士认识有别,有些人认为此文件只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有些人认为除文件第一条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外,第二、三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笔者倾向
于后者。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某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有两条,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和实际安置残疾人人
数高于大于等于10人。但具体的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此外,财税2010121号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免政
策废止。
二、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
财税2010121号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不少纳税人认为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但财税2010121号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
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可见免受租金与无租使用的,对房产税缴纳完全不同。一般来讲无租使用视为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性质的对价。
免收租金期间则应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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