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统一申报、集中挂网、网上采购、信息共享、统一监管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的耗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耗材系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第四条采购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类别产品。自治区定期对挂网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建立相关产品的新增及淘汰机制。第五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阳
f光采购。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第六条阳光采购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各参与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国家或自治区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领导机构是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涉及阳光采购工作重大事项由药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组织、协调、实施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定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建立和管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指导、监管自治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