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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18号解读:系统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同时,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开始执行,这些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系统地规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税务登记需提交6项资料《暂行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代表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申报要注意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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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申报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暂行办法》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中关于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只需要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申报要求。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代表机构都应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即使这些代表机构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待遇,也要按第六条规定期限进行申报。2、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实行的是按季申报,而不是按月申报,即在季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即使当季没有取得任何营业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而对于代表机构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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