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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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2日财综〔2002〕55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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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r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r
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r
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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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r
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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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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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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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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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r
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r
〔1992〕66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r
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r
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r
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r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r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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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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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r
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r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r
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r
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r
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r
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r
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r
押金。r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r
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r
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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