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2、审批程序更为简单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3、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4、股权运作方便
f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