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关于开展2010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wwwszsmbgovc
2010年10月22日阅读:17604收藏此文
各区贸工局,光明、坪山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为扶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以及《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0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并已列入《2009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参展备案展会目录》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第十四条,2010年本资助计划实行以下资助标准:
f一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展位费的60。
二对企业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仅限封面、封底、封二、封三以及插页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广告费的60。
上述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两项资助总额,每个申报年度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助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资助自行参加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已于2009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展会项目备案。
二企业参加已备案展会的实际发生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均可申请资助,但实际发生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总额应不低于3万元。
三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项审计时验原件;
三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