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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
f报。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③
(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弥补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还同时规定当事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样,必然存在法院虽依法取证,但证据因内容的瑕疵,其使用有可能对其他重要价值造成损害。
二、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证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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