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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五)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必要时);(六)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七)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并说明原因。第十三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预审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推荐机构会员反馈预审核意见。推荐机构会员收到上海股交中心无异议意见后,可启动尽职调查工作。第十四条为提高项目质量,防范业务风险,上海股交中心可指派人员对项目小组尽职调
f查、材料制作等推荐挂牌工作进行指导。第四章尽职调查第十五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非上市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第十七条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第五章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二)非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三)非上市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四)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至少需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成立未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月末,最近一期月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六个月;(五)非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六)推荐机构会员关于非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七)推荐机构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八)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二十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二)推荐机构会员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三)非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四)非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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