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的传递与签收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于每月28日前,将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当月税务局通知
的要求、事项等相关资料及时与乙方交接。
2、资料交接时,由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列明资料清单,注明资料编号、交接日期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
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3、委托事项处理完毕、协议期满不再续延或协议解除后不再履行时,乙方应当交还所接收的相关资料。
双方经办人员按照交接资料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注明资料已收回或另行签订资料已收
回的证明。
七、会计资料和档案的保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币票据等会计资料
f和档案的保管。甲方保管的会计资料和档案出现灭失、遗漏、毁损等情况,导致乙方不能作账务处理的,甲方应对相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2、会计资料和档案交接给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乙方应对因其原因造成的会计资料和档案的灭失、遗漏、毁损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会计处理。2、甲方有权询问、了解、监督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有权要求对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账进行调整或重作。3、对于本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甲方应填写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4、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5、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要求。6、甲方要求乙方连续进行“零”纳税申报,必须提供合理的书面材料申诉理由,如果税务局不予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或在协议终止之后不得泄露其在税务代理过程得知有关甲方的经济情报及保密资料,乙方如对于因违反本条款而给甲方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调阅甲方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察看业务现场和设施,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资料。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提供时间延迟或甲方单独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致使甲方或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2、对甲方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委托事项,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予以解释,按期履行税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