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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商业银行胜诉案件执行难的内在原因及对策
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社,受原体制影响,许多案件胜诉后执行相当困难,很大一部分案件不能执行完毕,“执行难”的原因归结起来不外乎外部原因和内在原因两种情况,外在原因过于复杂,笔者仅就农村商业银行内在原因及对策予以浅析。一、胜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一)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案件要么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要么即使有财产,也存在多家债权人,执行效果极差或者存在诸多干扰因素,无法顺利执行。主要原因不能不说与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实质,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以至发生冒名贷款、顶名贷款;二是没有深入细致调查借款用途,有些贷款发放后立即就改变了贷款用途,到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时,才知道借款用途早已挪作他用;三是对项目贷款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对项目自有资金、资金需求额度没有进行准确测算,导致发放一些问题贷款,给执行工作埋下隐患。(二)抵押担保设置不规范。一是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项目资金
f来源、还款意愿、现金流量、还款能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没有很好的论证,轻视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严重依赖第二还款来源,认为只要抓住了抵押物就控住了贷款风险。二是有的贷款抵押物的设定完全采信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甚至有依贷款额度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之嫌,至于抵押物的品质、地理位置、变现难易程度则考虑不够充分。导致即使案件胜诉,也难以变现抵押物,严重阻碍银行实现债权的。在执行中,银行最怕抵押物评估过高的情况,如果抵押物还存在其他债权人,那么抵押物一旦流拍,剩余差额部分,银行还要偿还给其他债权人,极大损害银行债权。三是有的贷款担保完全流于形式,是为了从制度上规避责任而设立担保,用形式上的担保掩盖了贷款风险。比如有贷款担保为连环担保、超出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担保、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等。保证人并不是越多越好,保证人过多大大提高了诉讼的时间成本,保证人找不到,法院还要进行公告送达,大大的拉长了诉讼时间,也为保证人或借款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四是有的贷款到期后,不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如何,能否达到弱化贷款风险的目的,即使贷款已到期并且有欠息,也要予以展期或者借新还旧。还有的借款人在贷款展期前,夫妻签了共同还款承诺,在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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