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2)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所作的调查笔录。旨证明:(1)原告所属实,245000元是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2)第二被告于1996年初抽回其全部固定资金(4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审判员1:被告有无异议?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第二被告:有异议,证据上看不出有利息的规定。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原代2:交纳诉讼费用发票一份。旨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诉讼费用5000元。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审判长:原被告有无新的证据要提供的?原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庭调查第一被告的部分固定财产是否于1996年被第二被告收回,如果成立,第二被告属于抽逃资金,要求第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审判员2:第一被告,有无手续?第一被告:没有,交接收回都是内部的事,也没有什么证明。第二被告:96年,资金收回,原告2001年才借款,所以不是故意,是正常资金收回行为,况且,我这有份第一被告的工商调查档案。旨证明: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已无民事资格。
审判员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是否抽逃资金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诉讼代理人2: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队等,一直由股东长期无偿占有,属于明显的抽逃资金行为。审判长: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f!!!!!!!!!!!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本人受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