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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2015年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题
2015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餐厅找到了
工作,主要是帮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餐厅经理与他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小林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小林向经理提出辞取.但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试分析(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参考答案: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县城餐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小林不必交纳所谓的500元的违约金。
2、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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