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批准部门】880680601【批准日期】20160108【发布部门】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201【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1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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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1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节约资源和适地适树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第四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综合执法、国土、财政、交通、水务、林业、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城周山、城中山、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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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山、荒沟、荒地进行绿化投资建设。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