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f第三章临床路径的开发与制订
第八条医疗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一)常见病、多发病;(二)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三)结合医疗机构实际,优先考虑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临床路径推荐参考文本的病种。第九条临床路径诊疗项目包括医嘱类项目和非医嘱类项目。医嘱类项目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原则,同时参考卫生部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协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包括饮食、护理、检验、检查、处置、用药、手术等。非医嘱类项目包括健康教育指导和心理支持等项目。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遵循循证医学原则,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循证医学的运用应当基于实证依据,缺乏实证依据时应当基于专家(专业团体)共识。制订临床路径的专家应当讨论并评估实证依据的质量和如何运用于关键环节控制。
f第十一条临床路径文本一般应当包括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一)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是以时间为横轴、诊疗项目为纵轴的表单,将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项目依时间顺序以表格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参考附件1制订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是用于告知患者其需要接受的诊疗服务过程的表单。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参考附件2制订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临床路径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标准;(二)临床路径文本所列诊疗项目的可及性、连续性有保障;(三)相关科室有良好的流程管理文本和训练;(四)关键环节具有质控保障;(五)具备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能力评估。第十三条临床路径实施前应当对有关业务科室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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