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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教学20011号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管理,进一步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对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将《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管理,维护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秩
序,保证入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
考试(以下简称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过程。
第三条
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研究生
入学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条
教育部在职权范围内主管研究生招生中违反入学考试有关规定的
处理工作。对违反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具体处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或由其委托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机构和招生单位负责。
f第五条
在考场或评卷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生该考试科目的考
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四)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五)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七)在答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它标记的;
(八)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确有
必要的,也可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f(三)由他人代考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严重扰乱报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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