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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面临的问题的论文
摘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对于提高教师地位、促进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是否能够实现,教师工作将会面临着一种什么样的伦理考量,绩效工资的发放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经费保障,教师工作绩效评价的标准如何进行确定,绩效工资的分配是否能够真正地做到公正、公平与合理等是当前中小学教师在绩效工资实施中最为关心、疑虑与困惑的问题。中小学校的领导,尤其是对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者,应认真倾听与了解来自一线中小学教师的声音,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与解决他们在绩效工资政策实施中所产生的困惑与疑虑,这样才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效率,保证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
关键词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经费保障;绩效评价
中小学教师是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最大的目标群体。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将会对我国中小学教师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效率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2009年暑期,笔者利用给北京师范大学
f2007级与2008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教育硕士授课之际,布置了一篇以“绩效工资改革实施”为主题的论文。论文提交上来以后,通过阅读与分析,笔者发现目前我国中小学一线教师对绩效工资制度实施问题存在很多困惑与疑虑。归结起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是否能够实现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关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一目标规定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至今,已经有16个年头,期间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对此又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为止这一规定尚未得到全面地、彻底地贯彻与执行。对《意见》出台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有的教师仍然心存忧虑。
教师:从《教师法》中规定“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到
f《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不低于”,尽管提法越来越务实,但具体目标的落实始终缺乏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因此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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